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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海涛)(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7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5********,汉族,初中毕业,工作单位:**运输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现住址: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合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合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任某某,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豫**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与新二街交叉路口时,与驾驶豫**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向阳路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秦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秦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案发地点等待警察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秦某某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照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朱某某系初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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