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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玉华)(公开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其工作的**小区“**”店内,每天上午趁老板娘王某某不注意时,盗窃十余元,其中10月29日上午盗窃3次共计41元。朱某某自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连续六天共计盗窃1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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