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永嘉县**街道**街**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至9月12日期间,叶某某(另案处理)在永嘉县**街道**山和永嘉县**街道**山等地开设赌场,以“牌九”形式吸引不特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期间,傅某某、戴某甲、戴某乙(该3人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场放哨、搬运桌凳5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叶某某妻子)接送叶某某至赌场3场,为赌场放哨2场。2020年9月12日15时许,该赌场被查获。经查,该赌场共开设5场,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被告人叶某某抽头渔利达人民币4000元以上。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向永嘉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情况核查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蔡某某、胡某某、戴某丙、厉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傅某某、戴某乙、戴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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