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一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2********,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宿松县**乡**村出发,前往**乡**村,行驶至宿松县**路4公里800米路段时,被宿松县公安局执勤民勤现场查获。2020年10月8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被现场查获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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