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2日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0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紫金大桥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7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朱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