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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秀芳)(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芳,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无前科。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芳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路住家门口与邻居涂某君因垃圾清理问题引发口角相互泼水,朱某芳的丈夫吴某强、女儿吴某珠与涂某君的丈夫吴某标、儿子吴某生、女婿符某孟随后也到场,继而两家人相互扭打,期间朱某芳用手中的工具打中吴某生,致其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伤者吴某生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手损伤后致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朱某芳、涂某君、符某孟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吴某强、吴某珠身体损伤程度未达鉴定标准。

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芳于2020年6月14日经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朱某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属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朱某芳无前科,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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