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月12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他人在朱家老窝一租赁房中饮酒。次日15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甘ND****吉利轿车行驶至海螺专线咀头新农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该车行迹可疑,随将该车拦停并带朱某某至和政县交警大队对其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15mg/100mg。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跟朱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0.64mg/10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加之其酒精含量较低,又在饮酒后时隔约18小时驾驶车辆 ,与完全醉酒驾驶有较大区别,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37条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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