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8********,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朱某某经王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介绍与姜某某相识,欲和姜某某结成夫妻关系。朱某某在明知姜某某系患有精神疾病,仍于当晚将姜某某带至家中,并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检察官:王灼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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