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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金华)(公开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吴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朱某某于2006年6月16日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申办了一张广发信用卡,卡号为:520152********。该卡于2006年6月16日使用,截止2020年3月12日,朱某某透支广发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02681.53元,透支利息人民币35344.39元,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16115.68元,合计欠款总额人民币154141.6元。期间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多次催收,朱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还款1000元后延滞拖欠至今,一直未按每月最低还款额要求还款。2020年7月28日,朱某某支付欠款125000元给广发银行,已还清欠款,取得广发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欠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并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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