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多次饮酒后驾驶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次日零时许,朱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自盐百广场返回金通宾馆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朱某某报警,出警后宁津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将案件移送至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2019年9月21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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