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一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住宿松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在宿松县**路老白洋河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9月18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从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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