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70********,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24.70mg/100ml)驾驶辽B****7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山路友谊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