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夜晚,在郑州市中原区XX路XX小区10楼走廊内,被不起诉人李XX因琐事与被害人王X等人产生矛盾,李XX左手掐被害人王X的脖子,右拳捶打王X的头部,王X先是双手去挡,继而双方互相殴打,致王X、李XX、阮X不同程度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X左手第五掌骨新鲜完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李XX、阮X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2020年8月8日,李XX赔偿被害人王X14万元,取得王X的谅解。
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没有省、市院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五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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