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系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彤,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P号的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祝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上木场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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