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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二沙)(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76******,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00时20分许,李某某在广河县县城麦乐迪烤吧与他人喝酒后驾驶甘N96005号小型轿车沿甘大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广河县城关镇朝阳小区内时,被广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广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4ml。分别储存在D44577311和D44577309抗凝管内,2020年12月27日我队委托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D44577311抗凝管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进行了鉴定,2020年12月27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07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从李某某血样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6.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坦白;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血液中酒精浓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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