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二虎)(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李某某涉嫌醉酒后(乙醇含量为97.87mg/100ml)驾驶甘A4****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东二路由东向西行驶,23时24分许行驶至东二路华联超市门前路段处时,被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