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91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XX路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临夏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NN3503号小型汽车,从蓝天家园行驶至陈方花园正门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4.7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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