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7********,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乡**村**号,住大英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位于大英县水井街的租住屋内独自饮了2两白酒1瓶啤酒,10时40分许,其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水井街、江南中路、卓筒大道,前往大英县政府街一卖桶装水的店铺搬水。后李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英县政府街出发,行经府院街、卓筒大道、花园干道,于13时许在郪江中路被民警挡获。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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