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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亮)(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五十里**乡**村**庄501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柳,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16省道与插袁路交叉路口右拐弯时,与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4月29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5000元,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0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20〕病鉴20052号、皖中天司鉴〔2020〕毒物鉴907号、皖中天司鉴〔2020〕痕鉴153号鉴定意见书;

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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