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84号10栋2单元170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2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方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翟营大街方兴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1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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