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建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8时05分,在建昌县朝阳路**小区正门西侧路段****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P**号小车型普通客车往路面上倒车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驾驶人王某某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被送医院后死亡。在发生事故前于某某驾驶辽P**号小型轿车停放于事故现场,影响了李某某倒车时的视线。该起事故中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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