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3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徐某某在义乌市大陈镇**工业区**号**厂门口附近,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某打了徐某某面部左侧下巴一拳,致被害人徐某某右侧下颌骨骨折。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外伤致下颌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时陪同徐某某去医院救治,并支付医药费15000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