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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伟鸿)(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3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徐某某在义乌市大陈镇**工业区****厂门口附近,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某打了徐某某面部左侧下巴一拳,致被害人徐某某右侧下颌骨骨折。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外伤致下颌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时陪同徐某某去医院救治,并支付医药费15000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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