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伟)(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7********,汉族,高等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工人,工作单位:河北省**局**总队**支队**大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玉田县**镇**路**号,现住玉田县**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伟立,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国英,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利用唐山**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低于成本价格排号销售车辆的方法,公开宣传“三折、五进一排队”购车,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70余万元,造成公众损失120余万元。

案发后,二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书证;

5.物证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对侦查中公安机关扣押的丁某某违法所得15000元及杨某某违法所得6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丁某某部分违法所得2000元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其余78000元返还被害人覃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