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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侠)(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轿车,沿濉溪县开发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左转弯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濉溪县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2020年1月15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7mg/100ml。2020年0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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