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7********,汉族,中专文化,宣威市得禄乡**中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乡**路**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宣威市街心花园**达超市一楼**通讯店内,以手机店贴膜为由,将店内服务员提供其观看的一部紫色OPPORENE4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该手机价值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元(2538.00元)整。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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