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Z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B7****号小型轿车沿**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