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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克宾)(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3********,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路*组**号,现住唐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时饮酒。当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R****小型汽车行驶至唐河县**路与**路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95ml/100ml。随后李某某被带至唐河县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

经检测,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88mg 100m1。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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