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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全鑫)(公开版)_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 月10日,被盘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6日被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值班律师刘畅,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辽L****7号小型越野车沿中新线从双台子区出发,自南向北去往高升,行驶至中新线S214线280KM+600M处时,因视线问题,其所驾车辆将行人王某某撞入对向车道。随即,对向车道宋某某驾驶的辽A****S号小型轿车将王某某碾压后驶离现场。几分钟之后宋某某返回,之后,再次离开并返回,同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外,李某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李某某、宋某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二人均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及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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