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4********,藏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甘肃省合作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X****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舟曲东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30分行驶至东路太平洋电影城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9.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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