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50分左右,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旬邑县丈八寺街道前往土桥镇榆林子村途中,车辆由南向北行至丈八寺村二组路口时,撞于路边谈宏月堆放的石头上,造成李某某受伤当场昏迷、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经陕西佰美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86.56ml/100mg.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夜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行驶,发生单方事故,没有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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