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军)(公开版)_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策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X,男性,1983年5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83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XX市XX县XXX乡XXX村32—1号,住策勒县中铁XXX局项目部,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策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策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策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X取保候审。

本案策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晚21时,中铁二十四局项目部的李X与王晋民、王宝军、王森荣等四人在策勒县“饭菜真香”饭馆吃饭,吃饭时李军与王晋民喝了一瓶牛栏山牌白酒(500ml),吃完饭后4人一起回中铁二十四局项目部休息。2020年7月9日凌晨5时许,李X朋友靳爱忠回老家,李X驾驶自己的白色长安牌晋DLJ478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王宝军、王森荣、王晋民和靳爱忠,从中铁二十四局工地出发至策勒县托帕路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抓获。交警大队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李X的血样进行酒精浓度鉴定,[2020]毒鉴字第(3672)号鉴定结果为100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犯罪嫌疑人李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最高检、高法、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李X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在110毫克以下,犯罪嫌疑人李X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中的第七条从重处罚的情节,决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X自愿认罪认罚,犯罪行为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认罪悔罪。依照《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