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军)(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民族:朝鲜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青年路派出所管内,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现住址:长春市青年路客车新区******。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吉A****本田牌小型轿车,在长春市绿园区青欣路客车新区24栋楼下倒车时,将被害人杨某(男,80岁)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系交通事故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绿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有自首、坦白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无法定从重、加重情节,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