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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凌玉)(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店主,住克拉玛依区**花苑**园**幢**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一个象牙手镯以3020元价格售卖给了其朋友乌某某(同案犯)。经鉴定,镯成分为非洲象或亚洲象所有,非洲象、亚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或附录II,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仅售卖了本人所持有的一件象牙制品,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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