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刚)(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太和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太和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太和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付某某),太和县*****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自2019年2月至6月,共拖欠81名工人工资报酬共计76.7308万元。2019年8月12日太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太和县*****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太和县*****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到位,后该公司未按期支付。经查,太和县*****有限公司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期间,公司仍有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李某将该部分收入用于公司经营及其他开支,未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案发后,李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767308元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支付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