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宣汉县**镇**路**号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回**家里帮其妻子吴某某(**中学教师)拿取扶贫资料,便向学校领导请假驾驶川S*****号小型轿车从宣汉县**镇往**镇方向行驶,即日19时00分许,行驶至**路25KM+500M处将行人余某某撞倒,造成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5日死亡。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某无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余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遭受钝性暴力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积极抢救被害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付协议履行完毕,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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