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路景秀江山**栋**。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长沙购房资格)为购得买长沙市学区房,经中介戴某某介绍与许某某(限售房房主)、刘某某、贺某某(已起诉)认识,并双方合谋决定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达成双方交易。之后,在刘某某、贺某某、戴某某等人的安排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姜某某(虚假诉讼原告)、任某某(许超母亲)之间通过签假借贷合同、过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20年3月23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姜某某诉任建华120万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该诉讼在鼎城法院已开庭审理,因案件暴露而停止。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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