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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刻)(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现住汉滨区**小区**区**单元**室,原安康市**食品有限公司、安康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成立安康市**食品有限公司,李某甲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股东分别为李某甲和廖某某。2013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成立安康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甲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股东分别为李某乙、李某丙、成某某和陈某甲。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份,安康市**食品有限公司、安康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公司员工成某某、廖某某、鄢某某、陈某乙等人工资共计489219元。2018年12月10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安康市**食品有限公司、安康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三日内支付工资,该两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甲称自己经营不善无力支付,且以自己身患疾病需在北京治疗为由,在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拖欠工资一事调查处理时,一直未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解决问题。

2019年9月4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至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分局于2019年9月5日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3日,李某甲在高新分局民警和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监督下,与被拖欠工资的20名一线员工和普通管理人员就拖欠数额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12月27日,李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员工工资支付到位。2019年12月10日,将拖欠公司高管鄢某某的工资支付到位,2020年8月12日,将拖欠公司高管成某某和廖某某的工资支付到位。至此,李某甲将拖欠的工资给23名员工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将被拖欠的员工工资支付完毕并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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