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乡**村**组**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R*****的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秦月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虹一路丁字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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