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富裕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司**,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兴邦牌正三轮摩托车,在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北一道路妇幼保健院北门出入口处倒车时,与坐在妇幼保健院北门东侧旁卫生局家属楼楼下的被害人李某乙(男,歿年84岁)相撞,造成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李某乙经治疗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呼吸衰竭死亡。
2020年6月27日富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到李某甲报警电话后,齐齐哈尔市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将其带回调查。
本院认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甲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富裕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裕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公诉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是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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