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10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清丰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清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濮阳市华龙区南海路与京开道交叉口东南角处的时空在线网吧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借走后,将被害人杨某某手机微信内的2900元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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