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X004(张大庄-长官镇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田路与乡道004十字路口西2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93mg/100ml。2020年1月22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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