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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双全)(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河南省桐柏县人,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桐柏县月河**退休职工。住桐柏县城关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征求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驾驶豫R5L129小型轿车,沿沪霍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沪霍312国道桐柏县月河镇月河街邮政储蓄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易**发生碰撞,易**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2日死亡。经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意见:死者易**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彭**、夏**、宁**、杨**证言;

3、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 

4、被不起诉人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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