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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双龙)(公开版)_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70********,满族,初中文化,宽甸满族自治县**镇**矿负责人**,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末至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在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沟其个人购买的**灰石矿内及矿区附近其个人购买的落叶松林内开采矿石,非法占用**镇**村5林班22、22.1、21、56小班林地总面积17.2亩,其中国家公益林3.4亩,商品林13.8亩林地,造成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0年12 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向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协议书、林权证等;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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