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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可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4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因盗窃,于2019年8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19时,被不起诉李某某至平湖市**街道**小区**幢楼下,窃得被害人金某某堆放于此的铁扣件38个,价值197元。该事实,平湖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未执行)。

2.同年12月23日17时某某,被不起诉李某某至平湖市**街道**路**院门口处,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浙FS8****货车上的铝合金条3根,价值144元。

3.同年12月24日3时某某,被不起诉李某某至上述相同地点,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浙FS8****货车上的铝合金条7根,价值336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害人退赔677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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