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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哲)(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秦皇岛**公司职工,群众;现住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抚宁区****329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3日以秦开公刑诉字【2020】0002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卡尔凯旋公司生产车间上班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因使用叉车一事发生口角,随后李某某将吴某某推到,造成吴某某肋骨骨折,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孙丽芹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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