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驾驶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白色荣威车将被告人李某丙(已起诉)、李某甲等人拉到临县县政府,李某丙将提前准备好的横幅让孩子们拉开将县政府大门堵住,后来在保安的劝阻下移至县政府门口旁边,部分家属一直滞留在临县信访局,后由临县玉坪乡政府工作人员将他们带离现场。2020年05月25日,李某丙指使儿子李某乙将其母亲侯香梅及孙子、孙女开车送至将县政府大门堵时间持续四十多分钟。2020年05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带着其母亲侯香梅及孙子、孙女到临县玉坪乡政府上访,李某丙指使其母亲侯香梅及孙子、孙女将玉坪乡政府大门堵住,李某丙、李某甲在旁边看着。2020年06月0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带着其孙子、孙女到临县玉坪乡政府上访,李某丙指使其孙子、孙女将玉坪乡政府大门堵住,李某丙、李某甲在旁边看着。2020年06月04日,玉坪乡李家峁村村民犯罪嫌疑人李某丙伙同家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在玉坪乡常家坪村驾车拦截玉坪乡党委书记刘新明的车辆,李某丙指使其母亲和未成年孙子上了刘新明车不让离开,刘新明迫于无奈下车坐其他车辆继续下乡工作,于是李某丙又将其母亲侯香梅及孙子、孙女带到乡政府,指使其母亲侯香梅及孙子、孙女在玉坪乡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睡下不走,一直到2020年06月06日凌晨4时才离开。当天晚上李某甲、李某乙开车相跟给其奶奶和两个孩子送被子。
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为陪同,送被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