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现为山西XXX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治市潞州区XXX有限公司公寓(户籍地:XX省XX市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乔某某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PHXXXXX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治市北二环兴化幼儿园路段时,被长治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20毫克/100毫升,未造成其他后果,无前科劣迹,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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