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村洲孜**号,现住晋江市陈埭镇**村**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和平路***路段与一辆小轿车发生轻微刮擦,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机动车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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