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色**牌小型轿车从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饭店经文艺路行驶至彩塔街,驶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后从该地下停车场出发,至辽展路直行,至青年大街右转直行,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文化路立交桥二层西北角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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