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巷**小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2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越野车沿兴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爱民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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